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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山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2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雷山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的精神和省、州有关招商引资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雷山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县投入资金、技术、人才进行开发的,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招商引资的原则是:互惠互利,共同发展,谁投资,谁受益。

第四条招商引资工作的承诺是:讲究效率、政策优惠、办事公开、优抚服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外来投资商(以下简称投资商),是指雷山县以外非行政事业正常拨付渠道、财团、社会团体、公司、个人;国外、境外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二章 投资导向

第六条鼓励投资商在雷山县境内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各类项目,重点鼓励投资商投资以下领域及项目。

1、农业、水利、生态、交通、能源、市政、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旧城改造及房地产开发经营;

2、特色食品业(森林、蔬菜)、绿色产业(茶叶、优质果品)、农产品、畜产品开发和深加工项目;兴办生物资源、生物制药、中草药加工等项目;

3、开发旅游资源,兴办民族文化旅游、生态旅游和其他旅游项目;

4、冶金、建材、矿产品等产业和高能耗工业。

5、教育、医疗卫生项目及其他有利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

第三章 土地优惠政策

第七条投资商在我县投资开发所需建设用地,在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投资者可自由选址,政府优先给予安排需建设用地属国有土地的,返还县级财政收入部分的土地出让金10%;属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只须交纳向农民征地的费用和属国家、省、州应征收的税费,县级费用一律免交。

第八条投资商依法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按照其使用的方式确定,其中,居住用地70年,其他用地50年。在有效期内,可以依法继承、出租、抵押和转让。

第九条投资兴办工业项目(除采矿业外)经评估后,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所需建设用地,由县人民政府统一征收后,根据规划用地需要,可视其投资额大小无偿划拨一定比例的国有土地,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办理用地手续。

第四章 激励优惠政策

第十条投资商投资属我县重点鼓励投资领域或项目的,从实现税收之日起5年内所缴纳的县级地方各税种总额中,按下列规定给予奖励:

1、纳税额在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县财政奖励10%;

2、纳税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县财政奖励15%;

3、纳税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奖励20%;

4、纳税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奖励25%;

5、纳税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奖励30%。

第十一条 投资商在我县兴办绿色产业、退耕还林还草等开发性农业项目所产出的农业特产品收入,所缴纳的农业特产税先征后奖50%,连续奖励7年。

第十二条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国家计委明文规定的收费项目,对投资商的投资项目收费按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省、州人民政府批准收取规费中的县级部分,属一次性收缴的实行全部免收,属常年性收缴的3年内减半收取。

第十三条 投资企业可免交城市规划管理费、城市公共设施建设配套费。投资兴建的高能耗企业实行优惠电价。

第十四条 投资商投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五条 投资商来我县新办私营企业,免交工商管理费。

第十六条 免收投资商的治安联防费。

第五章 其他优惠待遇

第十七条 投资企业需向银行申请贷款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开户银行应积极给予贷款支持,并在结算、取现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政府有关部门积极给予协调帮助。

第十八条 投资商在我县投资除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外,还实行“一事一议,一项一策,特事特办”制度,下策跟着项目走,根据具体的投资项目的投资商要求,在县级权限范围内给予具体的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县内投资商投资开发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基础上,并按本《规定》申报程序审批的,可作为外来投资商同样对待,享受同等的优惠政策。

第六章 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条 雷山县招商引资局是县人民政府主管对外开放、外商投资工作的专职机构。具体履行全县招商引资项目的宣传推介,招商联络、组织洽谈、立项审批、政策咨询、综合协调、管理服务等职能。全县所有外来投资企业(项目)归口县招商引资局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凡在我县投资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审批;投资500万元(不含50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由县招商引资局组织审批。

第二十二条县级各有关部门、省、州垂直管理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为投资商做好协调服务,每年定期召集投资商座谈,对窗口服务部门及单位股级以上干部进行测评,对末位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其负责人罢免所任职务;对省、州垂直管理部门经测评服务工作连续两年处于末位的,除通报批评外,对单位负责人由县人民政府按程序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建议调离。

第二十三条化外来投资企业(项目)的审批程序。投资商来我县投资,可直接到县招商引资局报名登记,提交项目申请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资料,依据审批权限,由县人民政府或县招商引资局召集有关单位负责人会议,实行“一会审批拍板,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的快速高效办公制度。各有关单位凭县政府或县招商局批文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县招商局负责协调、监督手续办理工作。服务部门从受理审批项目之日起,手续齐备的,五个工作日内办完县内手续。特殊情况经许可,可以“先上车,后买票”。未经申报审批的内外商投资项目,不享受各种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优先安排和保证投资企业所需的水、电、通讯及原材料,有关单位应提供及时、热情的服务。

第二十五条对在我县投资的外来投资商放宽户口限制,外来投资商取得营业执照,凭县招商引资局证明,有关部门免费办理本人及配偶、子女、亲属的常住居民户口;投资商未办理常住户口的,凭招商引资局证明,其本及配偶、子女在县内就医、就业、购房、入学、升学等方面,一律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参加高考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被我县聘用的高级技术人才,为雷山县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并自愿到我县工作而办理调动手续有困难的,可在我县直接转为在编人员,并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待遇。

第二十六条县人民政府对新办企业制发全年税费收取“明白卡”,实行“税费登记卡”管理,严禁卡外收费。凡未列入“登记卡”的税费项目,县内任何单位不得收取,企业有权拒缴;凡到投资商投资的企业检查工作的,必须持有县人民政府的有关证明,否则企业有权拒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名义到外来投资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

第二十七条县人民政府依法对招商引资重点企业(项目)给予挂牌保护。维护外来投资企业及投资商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预外来投资商正常的生产经营和生活。外来投资商必须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从事非法经营活动和生产国家明令禁止的非法产品,自觉维护劳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设立外来投资商投诉中心,受理投资商有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投诉,并及时组织调查处理。禁止任何部门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对外来投资商“吃、拿、卡、要”。对因玩忽职守,给我县招商引资工作和经济建设带来损失,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有关部门依依纪查处。

第二十九条投资商在我县投资购置的资产、工业产权投资所得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保护,为投资商及家属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保护投资商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公安部门对外来投资商实行安全保护责任制,依法打击危害外来投资商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凡涉及投资商的各类治安、刑事案件要及时查处,并分别于五日和十日内作出答复。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县招商引资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原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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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况雷山县位于贵州省东南部,与凯里、台江、榕江、丹寨四县市相邻。县城距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首府凯里42公里,距省城贵阳184公里,距雷公山主峰30公里。雷山县历史悠久,文化灿烂,特别是苗族传统的民族文化,光彩夺目,被誉为苗族文化中心。这...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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